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20 08:20:16    点击:264

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化解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合同制教职工劳动争议处理;事业编制教职工人事争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理争议范围:

(一)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引发的争议;

(三)教职工辞退、辞职、离职争议;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争议;

(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

(六)考勤、考核、奖惩、岗位调整、师德处理引发的劳动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已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争议,校内调解不再受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校内调解工作立即终止。

第三条 处理争议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着重调解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条 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先行协商;教职工可邀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参与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五条 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向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据由学校保管的,学校应当如实提供。

第七条 教职工一方十人以上且有共同请求的集体争议,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存在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情形的,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为校内专门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常设工作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学校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对等。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学校代表由学校指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负责调解申请接收、文书送达、案卷归档、日常联络等工作。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委员出现岗位变动的由原推举或指定单位及时补选。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或者双方代表共同推举产生。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具备相应法律政策与沟通协调能力,由调解委员会聘任本校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政策;受理、调解校内劳动争议;督促和解、调解协议履行;做好调解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调解实行回避制度。调解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二)与争议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

调解员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调解机构应当记录案情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双方陈述,查明事实,开展释法疏导,坚持自愿原则促成和解,不得强迫调解。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调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双方书面同意的可以延期。期满未达成协议,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权利。

第十六条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第十七条  针对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学校逾期不履行的,教职工可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四章 保密、档案与调解纪律

第十八条 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对调解过程、当事人隐私、案件材料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调解全部材料立卷归档,由学校工会按学校档案制度保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依法维权、正常行使仲裁或者诉讼权利的,不受本条限制。提交证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提交虚假证据。违反前款规定,干扰调解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上位法规定为准。学校人事、考勤、奖惩、师德管理等校内制度,仅作为调解阶段事实认定的参考依据,不得对抗上位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业编制人事争议,执行国家及山东省相关人事政策法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会同校工会负责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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