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6-09-09 09:04:24 点击: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建立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四有”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俭学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全体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处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者,应由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问题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且能积极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者或情节特别轻微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煽动、组织群体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八)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从重处分;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之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不足6个月的毕业班学生,可暂缓解除处分直至毕业审查前复核。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受处分期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申请听证的,应在5日内组织听证会,听证成员应包含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单位批准,并由教学单位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各教学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各教学单位、学生处共同商讨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十六条 对违法犯罪事件,由学生处处理,各教学单位和辅导员配合。
第十七条 对学生所作出的各种处分决定,辅导员应及时与学生本人和家长沟通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给予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家长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校办理离校手续;因客观原因联系不到家长或家长不予配合或一周内不到校者,则由辅导员代办离校手续;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必须及时离校回家。对不及时离校的学生,学生处可联合保卫科做校外人员处理。
第十九条 处分的期限。记过以下处分的处分期以在校年度为限,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条 处分的解除。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届满时,可经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各教学单位审核,报学生处后可按期解除处分;对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各教学单位审核,经学生处研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在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至毕业的处分;第二学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累计。受处分后再次违纪者,按照累计的原则,相应地给予更高等级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处分视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或煽动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且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故意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司法和公安机关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和使用权者,除给予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采用偷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捡到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者:
1.涉案数额较少(200元以下)且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良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涉案数额较大(超过200元),但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良好或数额虽少但负隅顽抗,态度恶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涉案数额较大(超过200元),且负隅顽抗,态度恶劣或多次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捡到他人财物拒不归还或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经学生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或其他恶劣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或条件、知情不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勾结、联合、怂恿校外人员参与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者:
1.以各种手段敲诈勒索财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以各种行为诈骗钱财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有抢夺、抢劫等类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使用其他恶劣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或条件、知情不报,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勾结、联合、怂恿校外人员参与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污损、丢弃、未经允许动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实物价值以市场公允价值计算偷窃金额;
第二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用语言挑衅或其他方式损害他人,引起事端,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参照本条第三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纠集、策划者:纠集、策划打架或唆使、鼓动他人打架,造成事实而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纠集、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参与者,加重一级处罚。
(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记过处分,打架者作伪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打人者: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情节轻微,未伤及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且伤及他人者,开除学籍。
(九)干扰事件调查与处理,威胁、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管理工作者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架致人受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还要承担被害人全部医疗费(具体费用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为准)、营养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十一)打架或寻衅滋事或争端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后果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不遵守学生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如上课、团课、集会等)、违规组织聚集性活动、有损集体或他人形象及破坏校园环境者:
(一)集体活动中出现与所进行的活动无关的言行举止,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相关老师允许进入别的班级或引他人进入本班级,违规组织聚集性活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屡教不改,或因成绩、考勤、班级工作等原因,对领导、老师、职工、学生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外出、伪造涂改证明、证件、档案、请假条和出入条等文件或资料,企图隐匿真实情况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使用、篡改、伪造、破坏他人一卡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创作、拍摄、发布对集体或他人有负面影响的作品和言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乱扔垃圾,破坏学习和生活环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允许在校园内宣传、销售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学生干部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或严重干扰考核评比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拒绝、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言行顶撞、辱骂及挑衅管理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有殴打等侵犯管理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除给予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严重违反校园及社会风气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学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偷窥、性骚扰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园内(含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等所有校园公共区域及学生宿舍)有吸烟行为,一经查实,首次给予口头警告。二次发现违规吸烟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者即认定为屡教不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饮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教学楼等学习生活场所带入、存放、食用含酒精成分食品、饮品等,一经发现,给予查扣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学生在校内饮酒的,神志清楚,无言行失态、呕吐、走路踉跄等行为,将视情节给予班级批评教育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处理。
(三)对学生在校内或校外过量饮酒的,其言行失态、昏睡、神志不清及其他可以认定为醉酒状态的行为:如呕吐、胡言乱语、走路踉跄、不能独立行走、存在潜在危险等行为的;或经技术手段确定为醉酒的(酒精测试含量≥80mg/100ml),均属违纪,第一次由教学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第二次由学生处进行校级通报批评处理;三次及以上屡教不改或因醉酒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奖资格;身为学生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
(四)学生饮酒滋事损坏公私财物或给他人造成伤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学生饮酒后行为结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他有价物品为赌注,进行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二)传阅、传播、偷看、制作、复制、出租淫秽物品;
(三)进行封建迷信或传销、邪教等违法活动;
(四)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公物价值不大(价值100元以下)且积极配合弥补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破坏公物价值较大(价值100元以上)或多次破坏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公物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影响他人休息,扰乱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等引起火情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走读生私自进入学生公寓,不听劝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如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习或集体生活中无故不参加(迟到或早退2次折合1学时、团课1节折合1学时,晚自习1节折合1学时,值日、集训等其他集体活动根据时间、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所旷学时),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如无重大活动,一天按8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6学时或连续旷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4学时或连续旷课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2学时或连续旷课4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或连续旷课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6学时或连续旷课1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因旷课受违纪处分后,如无悔改表现,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期中擅自夜不归宿者或晚归宿舍,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夜不归宿者或晚归宿舍1至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夜不归宿者或晚归宿舍3至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夜不归宿者或晚归宿舍6至8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夜不归宿者或晚归宿舍9至12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夜不归宿者或晚归宿舍13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期中擅自离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中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中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中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中擅自离校8至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期中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平时测验、考试或考查中作弊者及协助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分;
(三)作弊现象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持有危险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持有、藏匿和使用管制物品(棍棒、钢珠枪、管制刀具、打火机、酒精灯、充气气体、香烟、蚊香、禁用电器等)者,如未造成后果,给予没收,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违规持有、藏匿和使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管制物品者,如造成后果,给予没收,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做出危险行为或使用危险物品,危害公众安全者,给予没收,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且后果自负;
(四)违反日常行为准则、学院安全公约及学生手册相关条款,危害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除后果自负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违纪申诉
第四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采取疏导的方针。受处分的学生允许本人进行申诉,对本人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最终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后不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解除后,经学生申请可不在档案中记载。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五条 受记过处分(含记过处分)以下自受处分之日起满6个月的;受留校察看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的学生,处分期满可向所在教学单位或学生处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四十六条 在校期间受校级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有悔改表现,态度端正;
(二)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
第四十七条 有特殊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记过以下处分应按下列程序解除:
(一)受校纪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附件2);
(二)辅导员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送教学单位;
(三)教学单位负责人、辅导员讨论通过后,行文解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需教学单位报请学生处,经分管领导、学生处有关人员共同讨论通过后,学生处行文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多次、屡次违纪指经教育后再次实施同类违纪行为;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可按照叠加的原则确定处分等级。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与学生处商定相应处分,必要时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记录表
附件2: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