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9-09 09:03:44    点击:3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科学高效、程序合法、以学生为本的学生管理体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进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申诉处理委员行使该办法的管理权。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非纪律处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请时要附上学校作出的相关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上要写明:

(一)申述人姓名、班级及联系方式;

(二)申述的事实、申诉的理由及具体要求;

(三)提交申诉的时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经向申诉委员会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可以受理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受理通知书,及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原因。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1-3 天)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九条 申诉的程序包括: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扣除材料补正时间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根据实施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听证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三)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学生申诉委员会调查取证的时候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四)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处理人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如果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六)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不当的,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复查决议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

(八)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继续执行可能对学生造成不可恢复损害的(如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决定暂停执行。

(九)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听  证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下列申诉案件时,应当举行听证:

(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

(二)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对学生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理决定。

对其他申诉案件,可根据申诉人请求或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包括律师)参加听证;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三)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八)听证笔录及证据材料是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唯一依据。

第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