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09 08:50:20    点击:335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激励枣庄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升素质,尽快成长为思想积极向上、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各项奖学金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管工作的校领导、纪检书记

成员:相关行政处室负责人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评审时间

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技能突出的优秀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进行评审。

第三条 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名额:以山东省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下达我校奖励名额为准。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并颁发教育部荣誉证书。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

(三)在校期间应获得过校级先进个人奖励(如: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获得过市级或以上奖励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在学生中很好地发挥出先锋和模范带头作用。

(四)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且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市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l、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提供检索证明,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技能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提供收录证明,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

第五条 评审程序

省资助中心制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并下达预算→高校宣传,组织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初审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评审委员会复审提出建议名单→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终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省资助中心审查材料→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批复公告→学校发放并建档。

第六条 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做好监管工作、履行工作职责。若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学校将给予全校通报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级、转岗直至辞退处分,情节极其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若因个人原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核实将取消评奖资格。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26年8月